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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子长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17:19



子长市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标准

1

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演练、备案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评估、演练和备案。

2

重大危险源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3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和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生产中常见的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具体参见《特种作业目录》;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瘴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则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1)(2)(4)(5)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 以上文化程度;

4.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 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能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管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要有相关台账记录)。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

4.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10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查看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相应资质 ;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

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以及识别、选择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39800-2020等;

2.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都有相应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