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文件 / 正文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子长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知

来源: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6-12 10:0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子长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子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子长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延安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乡村规划审批服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许可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陕自然资发〔2024〕75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适用条件

《子长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小微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有项目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满足消防、建筑、结构等公共安全要求,保障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农业生产、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水利运维等按农用地、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项目,不纳入本豁免清单,不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依照用地属性及行业专项规定执行。

二、特殊区域管控要求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项目,严格按照省级管控要求执行:

(一)不新增用地、不改动文物本体、不改变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村容环境微整治、既有市政设施原位更新、非本体日常保养维护、无结构改动的轻微加固工程,可适用本清单,施工前设计方案须报市文物部门备案。涉及文物本体修缮、保护性工程的,须依法履行文物专项审批。

(二)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可能影响传统风貌、文物本体的项目,不适用本清单,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及相关手续。

(三)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内,除应急抢险、文物日常保养维护(不改动结构与风貌)外,其余项目均不纳入豁免,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三、豁免清单

位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消防安全、风貌及生态保护要求,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的以下项目,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既有建筑微改造及内部装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建筑外立面及房屋用途的乡村既有建筑工程,含内部装修、结构加固等内容,拆除重建工程除外。

2.施工临时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设置的临时出入口、临时用水用电用气设施;为施工、会议、展览等活动临时搭建,使用完毕后及时拆除的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设施。

3.绿化及景观小品。不新增建筑面积、不侵害他人合法物权的绿化种植工程、园林绿化提升工程;村庄公共空间内设置的景观小品、亭台廊榭、临时展示平台、配套景观设施等。

4.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更新。既有乡村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加固、更新,交通标志、标线布设(不改变道路规划红线);乡村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更新,含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等公共配套设施。

5.乡村整治及环境提升。由县级部门、镇(街道)主导实施,不涉及新增用地、不新增建筑面积的村庄整治、街巷整治、庭院提升、村容村貌改善等民生工程,拆除重建项目除外。

6.乡村文体设施。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或既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健身场地、体育跑道、露天球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配套围墙等公共文体设施。

7.农村人居环境项目。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库,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村内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体配套等小型零星公共服务设施。

8.河道整治工程。河堤岸维修、加固、美化,河道及水源地蓝线范围内水环境整治、清淤疏浚,河道管理范围内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防洪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建设的,须依法办理河道专项审批手续。

9.乡村围墙。乡村庭院围墙、农业管护围墙(果园、菜地、农作物用地等),建设不得影响公共通行、公共安全及相邻权益。

10.临时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农用棚架、施工工棚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使用完毕后须及时拆除、恢复原状。

四、农用地及水利运维类项目管理说明

以下农业、水利类项目按行业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划许可豁免政策,依法办理用地备案、水利专项审批、取水许可、水土保持等手续:

1.村道及田间道,宽度≤8 米,按农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2.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种植、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3.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农田灌溉渠道、排水沟渠、机井、蓄水池、水窖、过路涵管、小型泵站、拦水坝等农田水利配套工程。

4.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型供水、水质净化、供水管网改造等农村供水工程。

5.按原有规模、原有布局、原有标准实施维修加固、更新改造的农村排涝、防洪堤防、截洪沟、排洪渠等防洪排涝工程。

上述项目若涉及农用地转用、新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手续。

五、管理要求

(一)豁免仅免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涉及的河道管理、文物备案、安全管控等专项审批、备案手续仍按规定办理;涉农、水利运维项目严格落实行业专项管理要求。

(二)严守耕地保护底线。涉农及水利等项目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原则上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三)强化历史风貌与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范围内项目,严禁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文物本体安全,鼓励施工前报送设计方案征求行业部门意见。

(四)强化常态化监管。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文物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豁免项目、涉农水利项目全过程监管。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影响公共安全、破坏风貌的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六、负面清单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豁免清单,须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2.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

3.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

4占用林地、草地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需开展专项审批的项目。

5.农田水利、农村供水、防洪排涝、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等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新建、扩建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明确不得豁免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一)鼓励豁免项目建设主体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或简要说明报属地镇(街道)、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接受技术指导。

(二)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省、延安市最新政策及我市实际适时修订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