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企业单位:
依据省委编办《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的具体安排>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0号)和《关于认真落实<中央编办2批次965项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陕编办发〔2025〕21号)要求,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承接能力,市政府决定将原下放至各镇(街道)的 56项县级相关行政处罚权赋权范围调整为36项。
《子长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子政发〔202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子长市下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子长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附件
子长市下放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共计36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行政执法部门 | 省级主管部门 | 实施部门 |
1 |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 | 省生态环境厅 | 安定镇、杨家园则镇、李家岔镇、栾家坪街道 |
2 | 对损毁或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标志设施情节严重的处罚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 | 省生态环境厅 | |
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 | 省生态环境厅 | 各镇 (街道) |
4 | 对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防抛洒、防扬尘措施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 |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四款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各镇 (街道) |
6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7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1 | 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各镇 (街道) |
12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3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4 | 对未按要求设置门头牌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九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5 |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任意倾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占用、堵塞、封闭其他共有部分的;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6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24号 2017年 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7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各镇 (街道) |
18 |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移交承接验收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九十八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9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并报送相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0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与业主权益相关的物业服务档案和资料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一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1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2 | 对原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经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3 |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损坏、隐匿、销毁物业档案、资料和财物的处罚 |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4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0号 2011年1月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各镇 (街道) |
25 | 对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号 2011年 1月修正)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6 |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0号2011年 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交通运输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28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号)第六十一条 | 交通运输局 | 省交通运输厅 | |
29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 、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十四条 | 水务局 | 省水利厅 | |
3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第八十三条 | 农业农村局 | 省农业农村厅 | |
31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2年第 7 号)第九条 、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商务厅 | |
32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9号)第三条 、第十八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商务厅 | 各镇 (街道) |
33 | 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 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55号 2022年5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条 | 文化和旅游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4 | 对违反规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和出租业务的处罚 |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文化和旅游局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
35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 卫生健康局 | 省卫生健康委 | |
36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 二十条 | 林业局 | 省林业局 |